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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檢人相關注意事項

應檢人相關注意事項

(一)    應檢人相關注意事項依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規定辦理。

(二)    應檢人於檢定時,應遵守本相關注意事項規定。

(三)    應檢人應於測試前30分鐘辦理報到,並於預備鈴響時依場次座號就座,測試開始後15分鐘尚未入場者,不得入場應試,測試時間開始後15分鐘內,不得出場。

(四)   測試當日應檢人身分證件及准考證均未攜帶者,不得應試,未攜帶身分證件者,需簽具切結書,且監場人員抽問相關資料以證明係本人參檢;未攜帶准考證者,請應檢人當場於試務中心補發准考證後,始得應試。

(五)    應檢人就座後,應將准考證及身分證明文件(國民身分證、全民健康保險卡、駕駛執照、護照、居留證或入出境許可證,擇一備驗)置於桌面左前角,以備核對,並自行核對電腦對話框內個人資料是否相符,如發現不符,應即告知監場人員處理。應檢人之書籍文件應放置於試場前方或指定場所,不得置於抽屜中、桌椅下、座位旁或隨身攜帶。

(六)    應檢人測試時得攜帶不具儲存程式功能(NON-PROGRAMMABLE)之簡易型或工程型電子計算器,但個別職類另有規定者,從其規定。(註:「商業計算」學科測試禁止攜帶任何計算工具,術科測試珠算測驗不得使用計算器,心算不得使用任何計算工具,電子計算器不得使用算盤,違者以零分計算)

(七)    依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35條規定學科測試應檢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,其學科測試成續以零分計算:

1.       冒名頂替。

2.       持用偽造或變造之應檢證件。

3.       互換座位或試題、答案卷 (

4.       傳遞文稿、參考資料、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

5.       隨身夾帶書籍文件、參考資料、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

6.       不繳交試題、答案卷 (

7.       使用禁止使用之工具。

8.       窺視他人答案卷 (或故意讓人窺視其答案或相互交談

9.       在桌椅、文具、肢體、准考證或其他處所,書(抄)寫有關文字、符號。

10.   未遵守本規則,不接受監場人員勸導,擾亂試場內外秩序。

學科測試中有前項情形之一者,予以扣考不得繼續應檢,並於規定可離場時間後,始得離場

(八)    依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36條規定學科測試應檢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,學科測試成績扣除20分:

1.      測試完後,發現誤坐他人座位致誤坐或誤用他人答案卷 (作答

2.      測試中將行動電話、呼叫器、其他通訊攝錄器材隨身攜帶、置於抽屜、桌椅或座位旁。

(九)    依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36條之1學科測試應檢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,學科測試成績扣10

1.      測試時間結束後,仍繼續作答,或繳卷後未即離場,且經勸導不聽從

2.      測試進行中,發現誤坐他人座位致誤用他人答案卷(卡)作答,並即時更正

3.      自備稿紙書寫。

4.      離場後,未經監場人員許可,再進入試場

(十)    如有應檢人應扣考扣分時,由監場人員於成績明細表上註明,由試務中心人員於成績單發放時處理並登錄於系統。

(十一)    測試進行中,如遇有空襲警報或其他事故,悉聽監場人員指示辦理。

(十二)    場內外如發現有擾亂試場秩序,或影響考試信譽等情事,其情節重大者移送法辦。

(十三)    其他未盡事宜,除依考試院訂頒之試場規則辦理外,由各該考區負責人處理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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