應檢人相關注意事項
應檢人相關注意事項
(一) 應檢人相關注意事項依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規定辦理。
(二) 應檢人於檢定時,應遵守本相關注意事項規定。
(三) 應檢人應於測試前30分鐘辦理報到,並於預備鈴響時依場次座號就座,測試開始後15分鐘尚未入場者,不得入場應試,測試時間開始後15分鐘內,不得出場。
(四) 測試當日應檢人身分證件及准考證均未攜帶者,不得應試,未攜帶身分證件者,需簽具切結書,且監場人員抽問相關資料以證明係本人參檢;未攜帶准考證者,請應檢人當場於試務中心補發准考證後,始得應試。
(五) 應檢人就座後,應將准考證及身分證明文件(國民身分證、全民健康保險卡、駕駛執照、護照、居留證或入出境許可證,擇一備驗)置於桌面左前角,以備核對,並自行核對電腦對話框內個人資料是否相符,如發現不符,應即告知監場人員處理。應檢人之書籍文件應放置於試場前方或指定場所,不得置於抽屜中、桌椅下、座位旁或隨身攜帶。
(六) 應檢人測試時得攜帶不具儲存程式功能(NON-PROGRAMMABLE)之簡易型或工程型電子計算器,但個別職類另有規定者,從其規定。(註:「商業計算」學科測試禁止攜帶任何計算工具,術科測試珠算測驗不得使用計算器,心算不得使用任何計算工具,電子計算器不得使用算盤,違者以零分計算)。
(七) 依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35條規定學科測試應檢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,其學科測試成續以零分計算:
1. 冒名頂替。
2. 持用偽造或變造之應檢證件。
3. 互換座位或試題、答案卷 (卡) 。
4. 傳遞文稿、參考資料、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。
5. 隨身夾帶書籍文件、參考資料、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。
6. 不繳交試題、答案卷 (卡) 。
7. 使用禁止使用之工具。
8. 窺視他人答案卷 (卡) 或故意讓人窺視其答案或相互交談。
9. 在桌椅、文具、肢體、准考證或其他處所,書(抄)寫有關文字、符號。
10. 未遵守本規則,不接受監場人員勸導,擾亂試場內外秩序。
學科測試中有前項情形之一者,予以扣考,不得繼續應檢,並於規定可離場時間後,始得離場。
(八) 依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36條規定學科測試應檢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,學科測試成績扣除20分:
1. 測試完後,發現誤坐他人座位致誤坐或誤用他人答案卷 (卡) 作答。
2. 測試中將行動電話、呼叫器、其他通訊攝錄器材隨身攜帶、置於抽屜、桌椅或座位旁。
(九) 依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36條之1學科測試應檢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,學科測試成績扣10分:
1. 測試時間結束後,仍繼續作答,或繳卷後未即離場,且經勸導不聽從。
2. 測試進行中,發現誤坐他人座位致誤用他人答案卷(卡)作答,並即時更正。
3. 自備稿紙書寫。
4. 離場後,未經監場人員許可,再進入試場。
(十) 如有應檢人應扣考扣分時,由監場人員於成績明細表上註明,由試務中心人員於成績單發放時處理並登錄於系統。
(十一) 測試進行中,如遇有空襲警報或其他事故,悉聽監場人員指示辦理。
(十二) 場內外如發現有擾亂試場秩序,或影響考試信譽等情事,其情節重大者移送法辦。
(十三) 其他未盡事宜,除依考試院訂頒之試場規則辦理外,由各該考區負責人處理之。